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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成立申请书
录入:于沣岩  来源:<福手堂>  时间:2007-11-5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包头国学研究会”筹备成立申请书

   一 筹备成立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1. 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成等有关情况;2. 申请理由;3. 相关背景介绍;4. 发起人情况介绍。

   二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 对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有哪些要求:1. 应由民政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 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有哪些要求:1. 应包含内容:同意发起人申请筹备成立并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2. 文件抬头应为民政部,落款应为该业务主管单位,盖部(委、局)章。

   五 公务员能否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根据中组部要求,在职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六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应提交哪些文件:1. 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必要性等; 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 3. 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4. 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5. 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上述文件均需一式两份,A4纸打印。

   七 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八 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1)会费;(2)社团发展基金利息;(3)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4)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5)政府部门资助;(6)社会捐赠。社团的登记、年检。

   九 社团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十 社团应依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部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十一 社团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同意,报部领导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所有社团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

   十二 社团每年3月前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财务情况进行自检,按规定填写年检报告书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以上材料经业务主管司、局(厅)签署有关意见后,报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定。

   十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 筹备成立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 章程草案;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 会员名单; 8.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在民政部领取)。

   十四 筹备成立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1. 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成等有关情况; 2. 申请理由;3. 相关背景介绍;4. 发起人情况介绍。

 

经过哪些程序

1.    发起人提交申请文件;

2. 民政部审查文件,同意成立的,发给筹备成立批复;

3. 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 提交申请登记文件;

5. 民政部审查合格,批准登记;

6.    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应当备案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哪些职务:

1.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

2. 秘书长;

3.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哪些属于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1.    设立办事机构;

2. 社会团体负责人;

3.    章程核准。

 

筹备成立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1.    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成等有关情况;

2. 申请理由;

3. 相关背景介绍;

4.    发起人情况介绍。

 

对发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对申请文件格式有哪些要求:

所有文件应当一式两份,除在民政部领取填写的表格外均用A4纸张打印。

 

筹备成立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1.  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成等有关情况;

2.  申请理由;

3.相关背景介绍;

4.  发起人情况介绍。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社会团体应当向设在地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设立申请书;

2.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的复印件;

3. 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 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通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持该意见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对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有哪些要求:

1.应由民政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有哪些要求:

1. 应包含内容:同意发起人申请筹备成立并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2. 文件抬头应为民政部,落款应为该业务主管单位,盖部(委、局)章。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    筹备成立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 章程草案;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 会员名单;

8.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在民政部领取)。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 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公务员能否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根据中组部要求,在职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含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对会员名单有哪些要求:

1.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2.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经民政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何时可以申请登记: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并准备好申请登记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发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的文件;

3. 章程;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

7.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

8.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在民政部领取)。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兼任的,应作说明报民政部,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应提交哪些文件:

1. 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必要性等;

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

3. 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4.   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5. 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上述文件均需一式两份,A4纸打印。

 

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是什么

  1、举办者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

2、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如何申请社会团体编制?

社会团体可依据本团体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所需编制数额。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五万元以上经费,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或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一般而言,每五万元资金可申请一名编制数额。

2.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会人员。

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编制的书面说明(一式两份)。书面说明应载明申请社团编制的理由、社团组织机构概况和对今后经费收入与支出的预测。2.加盖社团印章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编制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会团体编制申请表》可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索取。

3.银行资信证明书(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社函(1996)75号 1996年4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社团管理工作,提高社团登记证书的规范性、严肃性,经研究决定,统一全国社团登记证书。新证书由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设计,并负责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厅(局)将本省、区、市各级需要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非法人社团登记证书》的数量收集汇总并于4月31日前报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 ^

二、证书印制费的给付方式和时间待证书成本核定后另行通知; 

三、关于社团登记收费标准的调整问题,待国家物价局审批后再转发各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证书更换工作;

五、换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联系。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民社发(1998)6 1998612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 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救济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 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 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 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 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七条 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九条 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社团修改章程,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同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核准。

第十条 社团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社团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和申请公务出国,由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外事司审核报批。

第十二条 社团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如召开大型研讨会、举办展览会等,应由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核准。

第十三条 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团发展基金利息;

(3)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4)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5)政府部门资助;

(6)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社团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部批准建立的社团发展基金,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本金。

第十五条 社团应依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部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社团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同意,报部领导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社团对自身兴办和部委托代管的实体,要加强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所有社团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

第十七条 社团每年3月前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财务情况进行自检,按规定填写年检报告书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以上材料经业务主管司、局(厅)签署有关意见后,报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定。

第十八条 社团申请注销登记,应在业务主管司、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司、局(厅)的审查意见、部长办公会议同意注销登记的纪要以及清算报告书。经民间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后,发给注销登记文件,收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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