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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国学研究会 章程
录入:于铸岩  来源:福手堂  时间:2007-10-6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包头市国学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内蒙古国学研究会”。

研究会成员,分布与活动地域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内。

第二条本研究会的性质是学术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群众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

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国学的有志知识分子,响应党的“十七大”文化兴国的号召和精神,传承华夏文明,弘扬国学,为党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做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研究会接受“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和“内蒙古中华文化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内蒙古社科联”和“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会的办公地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中华文化学院”。包头市国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包头市“<福手堂>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27号。包头市,市委机关后楼344房间。联系人;于铸岩。电话;133471732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对祖国文化知识的学习,研究,传承,发展,弘扬。

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二、以国计民生为要,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三、构建和谐社会。

四、广泛团结、联合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有识之士,

为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五、马克思列宁主义结合中国国情的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经典

理论;改革开放之后的现代文学,也已经成为国学中的重要内容。

六、国学通过互联网,会让世界上更多的人认识我们可爱的祖国,

领略中华文化的精髓和魅力。

七、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八、为统一战线服务,增加宗教常识。

主要文献有如现代的毛主席、邓小平、胡锦涛的理论、著作和指导思想;近代的文化复兴、现代的改革开放文化;古代的四书五经、永乐大典、四库全书、唐诗宋词元曲、杂文、诗词歌赋、25史、资治通鉴、史记、鬼谷子、黄老、孔孟、文韬武略、36计、中医中药、太极文化、诸子百家、古代文学、近代文学古代文论、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古代史、近代史、史学史、思想史、哲学、法律思想、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军事思想、科技史、美术史、伦理学、文化史、考古学、中外文化比较研究、中外文化交流史、文史学、中国历史、《易》学、《尔雅》学、兵法、历法、天文学┅┅等等古先贤的经典理论著作、儒释道之经典理论著作等

组成:团结广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志于弘扬国学的爱国知识分子。

申请理由:愿意将祖国的文化遗产转化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生产力。

相关背景: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文化兴国的方针,有上级领导的支持,有广大爱国有志的知识分子的敬业奉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1 研究会发展基金利息;

2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07年5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包头市国学研究会”的申请报告。

包头市社科联:
学   会   部:
“包头市国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经过数年的筹备,现已完备。
名称:“包头市国学研究会”。
宗旨:为了响应“十七大”文化兴国的精神,传承华夏文明,弘扬国学,为党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做知识分子应做的贡献。
业务范围:对祖国的文化知识学习,研究,传承,发展,弘扬。
组成:有志于弘扬国学的爱国知识分子。
申请理由:愿意将祖国的文化遗产转化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生产力。
相关背景: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文化兴国的方针,有上级领导的支持,有广大爱国有志的知识分子的敬业奉献。


发起人:于铸岩:国医特技专家;


包头市国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
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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